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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9:10:24 |
酒店收取“餐筷使用费”是否合理?
张某和朋友等八人去一家酒店就餐,餐后埋单时,店方以筷子包装袋上标明:“使用此筷,收费一元”为由,加收每人一元筷子使用费。张某等人经服务员的指示后才发现原来在筷子包装袋背面的右下方印着很小的字“使用此筷,收费一元”。本案中店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张某等人应否支付筷子使用费?
首先,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此合同并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交易习惯,顾客就餐酒店提供餐筷系附随义务,因此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使用餐筷不另加收费。本案中店方只在包装袋右下角用很小的字标示“使用此筷,收费一元”,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且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使用筷子的行为,并非是你方愿意支付筷子使用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行为不构成承诺,故此合同并未成立。
第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店方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等人的知悉真情权,且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规定内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店方侵犯了张某等人的知悉真情权,且以格式合同作出对你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标示的内容应为无效。因此店方的行为不合法,张某等人不必支付筷子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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