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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律顾问网-法律专家喻钧禾律师
  济南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无罪释放           ★★★
合肥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9:32:46

 
  指控事实不清 诉讼证据不足 济南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无罪释放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拟宣判被告人无罪。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分院在济南中院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济南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理由正当,7月21日裁定准予其撤诉,被告人王某某也在当日被无罪释放(王某某被羁押近1年),至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王某某凶杀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04年7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北官桥村南的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女被害人被他人卡、勒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场死者头部被土掩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王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后经多次讯问,王于8月4日供述了杀人的经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在现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后,即上前问话,因未被理睬,发生争执,就卡死者的脖子,又将死者的秋裤拽掉,用秋裤腿在死者的脖子上绕了一周打了一个结,拽着秋裤将死者拖进玉米地,并用土把死者的头埋了起来。 
  从审查起诉开始到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同号犯人逼供和侦查人员诱供所致。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在现场附近提取的经过鉴定认定为王某某所留的足迹。被告人王某某的几次有罪供述所供认的杀人起因(动机)、使用的手段、是否实施了奸尸、是否扼颈等重要情节前后并不一致,内容缺乏稳定性,可靠性,缺乏与现场勘查的关联性。被告人从审查起诉时就推翻了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辩称自己是被冤枉的。因此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不予采信。这样一来,主要证据就剩下足迹鉴定这一“孤证”,且该证据也不具有排他性。本案的疑点和部分事实不清,存在的疑点又得不到合理排除,现有的有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曾经建议延期审理。经过补充侦查后恢复法庭审理,但事实和证据仍然没有根本性变化。 
  济南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宣判前,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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