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由于指代不明而产生的歧义
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2017-4-26 13:30:08 点击:
合肥法律顾问网
合同中由于指代不明而产生的歧义
从严谨性的角度出发,当语句包含的内容较多时,应当分开表述。但许多句子由于共用句子成分或使用了省略,就会造成句子表述中的指代关系不明。由于无法判断指代的对象到底是哪一个主体,如果不同的合同主体都可以成为该条款中的行为主体,就会由于语言歧义而产生权利义务归属方面的混乱,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类情形不仅是出现在合同中,同样也会出现在立法中。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中的“它的”十分不明确,因为至少从语法上讲它既可以指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也可以指代“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因而这一条款的“它”并不明确。从语法上分析,这时的“它”既可以理解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也可以理解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搁置物”,还可以理解为同时代表了两者。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时并非“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目前大量存在于建筑物之上的户外广告,基本上都处于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广告管理人相分离的状态。因此该条文中的“它的”既不明确也不严谨,容易为随意适用法律规定提供机会。
而从语意上看,该条款只规定了“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出现意外时的处理,并未规定“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出现意外如何处理。由于其他设施上也可能存在搁置物及悬挂物出现意外而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便属于立法上的技术缺陷。
从表述技术的层面进行分析,要想将这一条款毫无异议地表述清楚,必须进行一定的拆分,分别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以及“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并根据不同情况设定民事责任。
- 上一篇: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2017/4/26
- 下一篇:合同中由于缺少句子成分而引起的歧义 201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