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涉外婚姻
离婚案例
婚姻法律
联系信息

地址:安徽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91号临泉花苑2号楼508室
工作时间:8:30—17:30,节假日可电话预约。
手机:13305512082
电话:0551-62595108   
传真:0551-62810675 
QQ:7441021

邮件:uonnn@163.com

合肥离婚-合肥法律顾问网
  男方隐瞒精神病史 女方请求离婚获支持           ★★★
男方隐瞒精神病史 女方请求离婚获支持
合肥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9 9:35:39

 

男方隐瞒精神病史 女方请求离婚获支持

 

男方隐瞒精神病史,女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4月1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王某自行抚养至十八周岁;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1996年上半年,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8年农历8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外打工时间较多,儿子徐某某随被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被告在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先后到横峰、上饶精神病院就诊,需药物维持,时好时坏,被告及父母未告知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有: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原、被告从2004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及父母未告知原告,致原告与其结婚,婚后经治不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资讯录入:合肥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合肥法律顾问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