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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律顾问网-法律专家喻钧禾律师
  房屋产权登记的约定           ★★★
房屋产权登记的约定
合肥法律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5 9:55:01

 

房屋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房人购商品房,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房合同的第十五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房人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开发商将预售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应将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不能提供或没有按时提供有关资料以至购房人不能按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购房人有下列权利:

1、 购房人退房。购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应予接受,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
退还购房人支付的全额房款,并按约定的已付房款的百分率支付违约金。

2、 购房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但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时止。

3、双方约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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