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诉消费欺诈胜诉案例
代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诉消费欺诈胜诉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消费欺诈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
法院名称: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喻钧禾律师
所属律所: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检索主题词:合肥消费纠纷专业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欺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诉消费欺诈代理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福建消费者赵某在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当地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JAC牌汽车,赵某在提车后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缴纳了购置税,但其后被人指出该车有曾经维修换件的可能,赵某于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关系查到了该车曾经在2016年10月有一次维修理赔记录,赵某开始同汽车经销商交涉,认为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该汽车经销商承担消费欺诈的赔偿责任,该汽车经销商认为自己也不知道该车曾经发生事故进行了维修,所以只同意退货但不同意承担赵某提出的退一赔三的消费欺诈责任,双方的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赵某其后将该车的生产厂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当地的汽车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两者构成消费欺诈行为,连带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赵某的起诉状后将本案委托喻钧禾律师代表公司答辩应诉。
【应诉答辩观点】
1、原告起诉认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2、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生产者而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欺诈故意,赵某主张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主张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经归纳,本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有:
1、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如果存在欺诈行为,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在收到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交的诉讼材料后,仔细阅览了全部材料,向公司有关部门调取了有关资料,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了全部案情信息后,确认了如下事实:
1、该车辆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
2、但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交付给承运方运输的时候发生的,而且承运方并没有将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上报给汽车生产厂家;
律师基于以上事实作出分析得出结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消费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事实,不构成消费欺诈。
理由如下:
1、该车在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之后至交付经销商之前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的,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该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过程中;
2、该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安全考核而没有告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也不知道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既然不知情当然也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更没有误导消费者并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
【结语与建议】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赵某坚决要求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经销商连带三倍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但得益于律师在庭前的大量准备工作和庭审中完善的答辩、举证和应对策略,法院最终认定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汽车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欺诈事实,而不应当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判断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看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有具有主观欺诈的故意,是否存在隐瞒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于本案的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应当加强汽车运输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再出现上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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