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工资支付的法定标准

来源:合肥劳动争议维权 2016-5-13 20:32:24      点击:
合肥法律顾问网
工资支付的法定标准


1、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4、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


5、服务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不影响用人单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应当每月支付一次,且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