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法官不让原告戴帽子参加庭审,合法么?
2019年11月江苏南通一个行政诉讼的原告因为在法庭上戴帽子被法官以不遵守司法礼仪为由裁定撤诉了,被当事人发到了网上引发了很多对法院不利的评论,江苏高院在2019年12月27日就发了一遍文章《眼前的帽子,和远方的尊严》说当事人曾经多次无理滥诉、哄闹法庭,这个说法,外人也无法判断真实性,你们说是就是吧。
但文中有一个观点说关于“司法礼仪”的解释权应当交给法官,这个就有待商榷了!
这个观点有法律依据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法律赋予法官对于“司法礼仪”这个词具有解释权呢?
而且根据撤诉裁定书载明的所依据的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二条,但该条款只是规定了“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难道戴帽子是“不文明”的行为?那么英女王在出席国际、国内重大场合都戴帽子,也是不文明的行为?
法治有一个基本原则“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戴帽子,那么戴帽子就是合法的;法律没有授权法官对“司法礼仪”具有解释权,那么你来解释就是非法的。
而且,最后说一句“在法庭上是法律最大,不是法官最大,法官只是一个法律执行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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