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回迁房,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么?
来源:合肥法律顾问网 2019-7-12 15:36: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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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我的一套老房子被纳入合肥市拆迁范围,2013年1月份我和女方办理了登记结婚,同年5月份我和拆迁办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我90平方,我又增购了30平方,所以还要缴纳增购面积的购房款,我就拿出了30万用于拆迁房增购。现在我准备离婚,请问律师:我的这套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套拆迁房吗?
喻钧禾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随婚姻生活的加长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男方婚前个人房产,因拆迁补偿的回迁房其中的90平方可以明确为男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2、增购的30平方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30平方的增购款30万是你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增购的30平方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这30万是你用自己婚前就有的财产或者存款进行支付的,只属于财产形态进行了变更,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属性,那这30平方也是你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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