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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争议 2016-5-13 20:23: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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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实施《安微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资字[1995]第236号)第三条规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停产停业不能按《规定》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经省劳动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中央部属、外省、军队驻皖企业,经安徽省劳动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暂不执行最低工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若到期用人单位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经营状况仍无好转,则应继续提出申报。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经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