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未经同意擅自卖掉租户的财物,犯罪了么?
2018年5月份因工作调动的原因我到合肥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房子租下来后我买了很多家具和电器总共花了9万多块钱,大概9月份我又被公司临时调回了上海,因为不确定是不是要再次被调回合肥我就没有退租,所有的家具和电器都没有搬。10月底的时候房东说他要卖房子让我把东西搬走,我当时很忙没办法来合肥搬家就请求房东缓一缓,房东在电话里同意了。但房东却突然在11月10号的时候没有提前通知我,就找人撬开了房门把我的东西全部搬到了停在楼下的货车上要运走,恰好被我同事经过认出了是我的家具,就给我打电话告诉了我。我当时就给房东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在搬我的东西,房东说这个房子卖掉了,他会把我的东西搬到其它地方保管好,我听他这么说也没办法就不得不同意了。2个月后我打算来合肥搬走我的东西,就给房东打电话,房东却说我的东西他已经全部处理掉了,我问他怎么处理的,他就把电话挂了,再打他也不接了。
请问律师:房东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房东的行为确实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构成什么罪名这要根据具体案情才能定性,这里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其一,如果房东根本没有打算搬走你的财物后进行异地保管,却当时在电话中对你进行欺骗安抚,他搬走财物后就进行了处理(变卖),那么他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中,房东利用欺骗及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你同意将行李交给他保管,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其二,如果房东确实将你的财物搬走后进行了保管,但却拒不归还,据为己有,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律师建议:你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房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房东涉嫌诈骗,则移交检察院提出公诉;若公安机关认定房东涉嫌侵占罪,则由你本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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