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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2016-5-13 20:27: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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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所讲的“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理解?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