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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

2016-5-13 20:48: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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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将一一为大家介绍。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一)若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3、《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被申请人个数提供副本)。


  (二)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5、《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被申请人个数提供副本)。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受理与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开庭审理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申请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申请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申请鉴定


  (1)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2)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3)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申请先予执行


   (1)先于执行的范围: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先于执行的条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是否需提供担保: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6、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八、裁 决


  1、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