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股东开办培训机构完全抄袭本公司经营模式,构成侵权吗?
我和几个合伙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开办了几间少儿舞蹈培训机构,在经营期间,公司的财务主管(公司股东之一)在管理公司财务期间经常挪用公司资金,2019年5月份,我们就让他退出公司。经协商他把股份转让给我之后辞职,同时公司也和他签了退股协议,协议中约定他在退出公司1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可是他在离开公司后不久就开了一家少儿舞蹈培训中心,而且经营模式完全是照搬我们的。
请问律师,他这种做法是不是侵权?
喻钧禾律师解答:
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能申请专利,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在我国,专利权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所以,公司的经营模式目前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利保护范畴,这名股东模仿你公司的经营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但根据退股协议的约定,这名股东在离开公司1年以内开办少儿舞蹈培训中心这是违约行为,你公司可以根据该约定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该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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